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部分產品(見附件)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指定認證機構不再實施上述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注銷已出具的上述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上述產品獲證企業應將已購買未使用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退回標志發放管理機構,經核對后領取退款。 附件: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產品清單
刪去目前不適宜強制性認證管理但原已經實施強制性管理的產品。如:鍋爐、部分安全技術防范產品、醫用超聲診斷和治療設備、開關電源、卡式電能表、船用電纜、攝像機等;
質檢總局 認監委
2012年8月13日 |